香港警務督察協會​​

​​​​電話:(852)28602645 (職方秘書處)
傳真:(852)22004355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38樓


Hong Kong police inspectors' association

香港警務督察協會 會章
(擬修訂於 2022 年 5 月 31 日)


一:名稱


1.1 本會名稱為「香港警務督察協會」,“ Hong Kong Police Inspectors’ Association”,簡稱 “HKPIA” (下稱協會)。

二:會址


2.1 協會地址為「香港軍器廠街壹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8香港警務督察協會辦事處」。

三:宗旨


3.1 維護會員權益。

3.2 在合情合理的情況下,以合法的途徑,為會員爭取較佳的薪酬福利及服務條件。

3.3 提升會員的生活素質。

3.4 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警務處依法施政。


四:會籍


4.1 凡現役督察級警務人員(以海外條款聘用者例外),均具資格成為協會會籍會員(下稱會員)。
4.2 如任何督察級警務人員於入職或轉職為督察級警務人員後一年內未有申請成為會員,則常務理事會可拒絕其後之入會

      申請;而常務理事會無須就接受或拒絕該  項申請作出解釋。

4.3 所有會員除有權參與協會之活動及事務外,於協會之周年同人大會或特別同人大會上均具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

      被選舉權。
4.4 如任何會員行為不當,有損協會名聲或利益,常務理事會可要求該名會員退出協會。如該名會員於一星期內拒絕退會,

      則其會籍將按常務理事會指定日期起自動終止。
4.5 任何會員一旦停止為香港警務處服務,包括自動離職、退休、強迫退休或被革職後,其會籍隨即終止。
4.6 任何會員晉陞警司,其會籍隨即終止。
4.7 任何會員均可以書面方式通知常務理事會退出協會。
4.8 會員會籍將從入會當日或4月1日起,有效至來年6月30日止。
4.9 會員正常退休後,可向本會申請為退休會員。

五:會費


5.1 會員年費將在周年同人大會會議中決定;會費須於每年4月繳交。
5.2 在一般情況下,會費一概不予發還。若情況特殊,會員可親自提出發還會費申請,常務理事 會可以酌情處理。常務理

      事會毋須就此項決定作出解釋。
5.3 欠交年費會員的會籍,將被凍結,其間不可以繼續享有會員的一切權益。在一般情況下,會員須在繳清所有欠交費後,

      常務理事會可以按個別情況,恢復該會員的會籍。常務理事會毋須就此項決定作出解釋。

六:理事會 (Executive Committee)


6.1 理事會由十五名常務理事 (Standing EC Member) 及不多於二十名增補理事 (Co-opt EC Member) 組成,另備有最多五

      名後補常務理事。
6.2 理事會會議分為「常務理事會」 (Standing EC Meeting) 及「理事會擴大會議」 (EC Extended Meeting) 兩種。常務理事

      會由常務理事出席;理事會擴大會議則由常務理事及增 補理事一同出席。
6.3 一般情況下,常務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理事會擴大會議每季舉行一次,急需時可由主席或大多數常務理事要求召開

      特別會議。
6.4 三名常務理事由上屆常務理事互選產生;正、副主席和另外十名常務理事須由協會會員投票直接選出。落選的五名最

      高票數候選人,依次成為後補常務理事。選舉須於每兩年之4月或之前舉行。
6.5 主席、副主席和常務理事候選人必須在換届選舉年度的 1月1日或之前已成為協會會員。
6.6 主席候選人必須曾經在協會擔任過最少兩年常務理事。若無合資格的主席候選人題名參加直選,正、副主席之職,交

      由新任常務理事互選產生。
6.7 主席、副主席的選舉以「伙伴制」進行:正、副主席候選人自由組成一對,訂明正、副;會員在投票時,是整個配搭

      選出。無競選伙伴者,可以個人參選主席;若當選,他/她可在獲選 的常務理事中,委任副主席。
6.8 常務理事須協商或投票選出:一名秘書長、兩名副秘書長、一名會籍秘書及一名司庫。
6.9 常務理事亦可按需要訂定,經協商或投票選出不同的職位,例如:行政秘書、內務秘書、外務秘書、福利及康樂秘書

      等等
6.10 常務理事會可協商或投票選出不多於二十名增補理事。增補理事的任期與常務理事相同。
6.11 除出席理事會擴大會議外,增補理事專責於提昇、促進協會內部良好溝通。
6.12 增補理事亦可被委派,代表協會出席香港政府及/或香港警隊的各級會議。
6.13 上任理事會仍須履職,直至新任理事會就任為止。新任理事會須於6月10日前就任。
6.14 若理事會擴大會議認為常務理事會通過的某議決,對協會影響深遠,理事會擴大會可決定暫 緩執行該議決,並將該議

         決提交予同人大會討論、確認或議決。
6.15 秘書長(或其指派的常務理事)須於開會前最少七天發出會議議程予每位理事。另主席須就大 多數常務理事之要求召開特

         別會議,該特別會議須於提出要求十日之內舉行。
6.16 常務理事會的法定會議人數須為當時現役常務理事的過半數;理事會擴大會議的法定會議人 數須為當時現役常務理事的

         過半數及三名增補理事。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擴大會議均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該次會議。假若會

         議達到法定人數,而主席及副主席同 時缺席,則由出席的常務理事互選一位主持人,主持該次會議。
6.17 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擴大會議之表決均以舉手方式進行。每位成員擁有一票,如正反票數相同時,該次會議主持人可再

         投決定的一票。
6.18 如主席、副主席或任何常務理事呈辭,或因任何理由而連續三個月未能履行其職務,出缺之主席職務將由副主席履行﹔

         出缺之副主席職務將儘早由常務理事會互選出一名常務理事履行﹔出缺之常務理事則儘早由第一後補常務理事替代。

         沒有後補常務理事的情況下,出缺常務理事之位置,可經過補選由協會會員投票直接選出。
6.19 除同人大會外,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討論、制訂、執行及監察協會所有事務。
6.20 理事會須於周年大會提交:
6.20.1 周年報告;及
6.20.2 財政報告。
6.21 周年報告及財政報告必須於週年大會七日前通過內聯網刋出。

七:委員會 (Committees)


7.1 理事會可就特別事項成立委員會。
7.2 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
7.3 委員會主席須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受托處理之事項。

八:同人大會 (General Meetings)


8.1 一般情況下,周年同人大會不可遲於每年5月31日舉行。
8.2 有待處理之事務須包括:
8.2.1 審閱並通過去屆周年同人大會會議紀錄及上年任何特別同人大會會議紀錄;
8.2.2 省閱上年執行委員會報告;
8.2.3 審閱並通過上年度財務報告;
8.2.4 處理並議決任何「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擴大會議」決定提案之特別事務;及
8.2.5 確認該年理事會之選舉(如適用)。
8.3 特別同人大會會議可按理事會決議召開,或可按不少於會員總數百分之十之簽名申請召開。
8.4 同人大會召開日期須於開會七日前透過警隊內聯網通知各會員。
8.5 同人大會開會通知書須寫明時間,地點,形式,及會議議程。
8.6 所有同人大會之法定人數不得少於合資格會員百份之五。如不足法定人數,則主席須將會議延期。任何參加該延期之同

      人大會會員之人數將作法定人數論。
8.7 同人大會會議須由協會主席主持。如主席未能參加,則副主席主持。假若會議達到法定人數,而主席及副主席同時未能

      參加,則由參加的所有常務理事及增補理事互選一位主持人,主持該次會議。
8.8 所有議決均須以大多數通過。凡參加之會員均擁有一票。除不少於參加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之會員要求外,表決

      舉手形式或經網上投票進行。如正反票數相同時,會議主持人可再投決定的一票。

九:財政


9.1 除本會零星現金外,所有金錢均需存於協會名下之銀行戶口內。
9.2 根據第(三)段之限制外,理事會可自行按會章第三條為執行協會宗旨並獲授權而有權在開支內,某單一項目(活動)使用

      至港幣50,000元正。
9.3 任何開支內,某單一項目(活動)超過港幣50,000元正者,該項目必須在理事會中,以記名方式表決,獲得三份二或以上出

      席理事同意始可進行。
9.4 所有繳款事項均須以劃線支票支付。
9.5 根據本條文批核之支票,必須由司庫簽署並由主席授權之執行理事其中一位對簽。
9.6 除得到同人大會議決授權外,協會開支必須量入為出。

十:責任問題


10.1 如協會出現任何責任或債務問題,則該責任或債務須由協會每位會員平均承擔。

十一:名譽贊助人


11.1 由執行理事會擴大會議建議並由同人大會確立。

11.2 名譽贊助人不設期限。
11.3 協會可邀請一德高望重,而又有助於提升協會聲望的人士出任協會名譽贊助人。
11.4 在同一時期,協會不會有多於三名名譽贊助人。

十二:永遠名譽會長及名譽會長


12.1 永遠名譽會長不設期限,而名譽會長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連任。
12.2 由理事會擴大會議建議並由同人大會通過,協會可邀請曾經或將會對協會作出鉅大或特別貢献的人仕出任協會永遠名譽

        會長或名譽會長。
12.3 永遠名譽會長及名譽會長均不限名額。

十三:解散


13.1 如經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五書面協議批准及簽署,協會將告解散。
13.2 有關處置資產及終止協會解散後之事務,該等事務須於常務會議中決定 

十四:釋義


14.1 協會擁有會章內任何條文之最終解釋權。
14.2 協會會章以中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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